· 我的宅基地怎么没了?
那么宅基地被收回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王先生是浙江省杭州市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
2010年,该村进行征地拆迁,王先生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因为王先生始终没有见到任何的征地手续及公告,因此,王先生对此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持异议,未同意拆迁,也并未与村委会就返还宅基地事宜达成一致。
2012年,村委会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房屋,并返还宅基地,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将房屋拆除。后王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宅基地也被强制收回。
王先生对此很疑惑不解,为什么我的宅基地能被收回呢?
律师借此咨询为您讲解一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知识。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是由村集体成员共同享有其所有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而言,是先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就该用地申请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简而言之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而且难界定的,但就算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收回宅基地也不能免去收回之前征地的审批程序及必要的征地手续,并且还应当给宅基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改变宅基地用途的话就要面临无偿被收回的风险。
宅基地是为了保证农民正常生活给予农民无偿使用的土地,带有一定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因此其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因此,若随意改变宅基地用途,建工厂或进行商业用途,则会使自己的宅基地被收回。
因拆迁、搬家等原因在其他地方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原有的宅基地就可能被无偿收回。
除此之外,当房屋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或坍塌两年后未重建的也要面临被收回;
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一户多宅的情形,多出来的宅基地肯定也要面临被收回重新分配的风险;
当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的,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的资格,但是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等其他宅基地可能被收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