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巨款的魔咒,亲人对簿公堂不温柔
的确,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在以城中村改造项目为主的集体土地上,拆迁民事纠纷也不断涌现,其中以析产、继承、离婚类纠纷最为明显。
但集体土地上涉及拆迁利益的民事案件,往往诉讼标的额较大、诉讼主体多为家庭成员,利益和亲情相互掺杂。
同时,近三十年来,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被拆房屋往往涉及多重历史和政策因素,这无形中使案件变得更为复杂。
那我们在处理集体土地上拆迁民事纠纷时,要考虑哪些因素,以防止像湖北这哥俩因为拆迁反目,以合理认定相关利益的权利主体及分割相关利益呢?
首先,我们要考虑财产贡献值。根据民事活动中“谁投入、谁受益”的对价原则,对房屋建造及改造曾经做出贡献的主体,都有权利从被拆迁房屋中获得一定的拆迁利益。
而不是因房屋建造人或改建人户口迁出,就抹杀其对房屋的合法投入。并且对拆迁房屋的补偿,主要是对房屋拆迁后重置成本的补偿,基于此,当初的房屋建造人或改建人,当然享有房屋拆迁利益。
同时,这种财产贡献值,不应当局限于出资行为,还应当考虑建房决策、建房过程中的精力付出、为建房付出的劳务以及旧房建筑材料利用等。
在具体案例中,应综合考虑家庭各成员对房屋建造或改建的贡献,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判断。
其次,还应考虑到身份贡献值。农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身份社会。当初我们祖辈拿着田契地契,牵着骡子马加入了人民公社,使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祖辈那里,我们继承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当然也获得了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
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拆迁利益,一般包括:对房屋重置成本的补偿和对宅基地的补偿两部分。基于对房屋重置成本的补偿,依据上文,以考虑财产贡献值为主。而对宅基地的补偿则基于身份贡献值。
这种身份贡献值,包括因新生儿、婚姻、收养等一切对宅基地面积的直接增加或应该增加但未增加作出贡献的人。因为宅基地面积的增加与宅基地补偿利益的增加之间是成正比的。
最后,还涉及到特殊利益的补偿。如搬家补助费、大龄青年奖励费、装修补偿费等。我们一般认为,搬家补助费,应由因拆迁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获得;独生子女费、大龄青年奖励费,由其相应身份关系归父母及大龄青年所有;而装修补偿费,则由房屋所有人获得。
集体土地上拆迁可能会让我们获得大额补偿,但对于补偿利益的分割,还需要综合考量财产贡献值和分身贡献值,将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分开核算,考虑 生存权优先及保护弱者等理念。以避免像湖北这哥俩一样祸起萧墙,发生家庭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