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动迁房如何分割?
补偿
相信大家也都有所耳闻,财产分割通常都是离婚官司中的一部重头戏。那么在离婚案件法律关系中再加上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关系,补偿款项具体又该怎样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呢?
家住四川泸州的周某,与前妻高某于1975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后来两人因为感情破裂,于1997年3月7日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家具、彩电、冰箱等共同财产归前妻高某所有,高某搬离两人之前共同居住的房屋。
该房屋在1993年12月25日(周某与高某婚姻存续期间)经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登记所有权人为周某,所有权为共有,其中周某所有60%的产权、周某所在单位所有40%的产权。后来周某依据所在单位的相关政策取得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并于2003年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时间到了2015年12月8日,周某名下的该栋房屋被泸州市江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法征收。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周某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另由房屋征收部门付给周某228406.36元进行货币补偿。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付给周某被征收房屋市场估价的30%政府奖励、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水、天然气、光纤、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物业管理补助、物业维修金补助、其它补偿、补助各项费用132882.05元,补偿总额合计361288.41元。
不料就在周某还沉浸在如约收到拆迁补偿款的喜悦之中时,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前妻高某在得知房屋被征收后,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屋拆迁补偿款的30%归其所有。
结合本案,离婚多年以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的房屋被征收,补偿款该如分配呢?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属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房屋系周某在与高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问题在于周某与前妻高某争议的房产,在离婚当时并未作明确的处理、分割。对此,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之间在离婚时未作分割处理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以后一方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支持。
由于周某与高某在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明确的分割,所以该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款就应该按照夫妻共有比例进行分割。所以,高某”补偿款的30%归其所有”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因为政府奖励、临时安置补偿、室内装修补偿等款项是离婚后周某单独所有,高某有权要求补偿款扣掉相关费用后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结合这个案例,笔者要提醒大家:离婚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财产分割,尤其是房屋等不动产,否则很有可能在很多年后被“翻旧账”!当然了,最后还是要祝大家百年好合,“有情人终成眷属,成眷属的不再有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