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秘“以拆违代拆迁”的面纱!
01违法建筑相关概念
许多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为了尽快推动征收工作的实施,会通过对某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达到对涉案房屋不补偿或者少补偿的目的。
违法建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指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主要表现为下列形式: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了土地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02相关案例
刘某系六安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住房,2015年2月,村委会通知刘某,区政府要在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但是相关部门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未对房屋进行评估,也未依法作出房屋补偿决定或达成补偿协议。后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刘某以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刘某未予以拆除。
2015年9月,裕安区政府、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裕安区司法局、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裕安区平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一同将刘某房屋强制拆除。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认为刘某房屋部分为合法建筑,部分为违法建筑,但未举证证明其或其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对刘某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载于裁判文书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行初字第00113号《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西湖,代理审判员刘莹洁,人民陪审员许庆祝)。
03涉及的法律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限期改正。
无证房屋也不一定是违法建筑,造成无证房屋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历史原因,有的是政府方面原因,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进行拆除也是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的,拆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或拆除决定时,可以先找专业律师咨询,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