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表态:严禁拆迁指挥部违法拆迁!

近年来,为推动某项工作的完成,有些地方政府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名义,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大量临时机构,赋予其一些凌驾于法律和行政之上的特权,以便实施统指挥、统一管理。

案情回顾

李某等11人皆为太原市晋源区西寨村村民,在村内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用于居住。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后,晋源区政府告知包括李某等11人在内的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2015年12月14日,西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近百名人员动用挖掘机将李某等11人的房屋强行折除,屋内财产均被掩埋、损毁。

李某等11人当即便委托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马娜律师介入此次强行拆除房屋一案中,现有的视频资料、照片及报警电话只证实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晋源区政府实施,晋源区政府也否认对李某等11人的房屋采取过拆除行为。

因此,一审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房屋被拆除的视频资料、照片及报警电话只证实原告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实施,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也否认对原告的房屋采取过拆除行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在此情形之下,经由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马娜律师的指导,李某等11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过再审程序的审理,再审最高法院认为:

西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系经晋源区政府审批组建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对以该指挥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晋源区政府承担,当事人起诉的,应以晋源区政府为被告。

故西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对李某等11人房屋的拆除行为,视为晋源区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李某等11人没有证据证明晋源区政府实施拆除房屋行为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均属不当。最终最高院撤销了原一、二审裁定并指令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实践中,政府为适应快速的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与被拆迁人直接接触的大多是“拆除违建指挥部”、“旧城改造指挥部”、“征收指挥部”等各种临时性机构。这样,政府临时性机构在从事各种拆迁活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甚至有违法强拆的行为。

一旦出了问题,行政相对人往往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与行政主体发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本案中一审原告只证实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区政府实施,表面是强拆是由指挥部实施。因此正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显得尤为重要, 临时性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也应当由组建该机构的政府承担。

附:最高院判决

最高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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