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胜诉:断电“促”拆迁,诉讼“赢”曙光!
断水断电、断气断暖,实为促征逼迁之良器,几乎已经逢拆必“断”!
想诉诸救济,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又互相推诿,以“内部行政行为”搪塞。
断水断电,真的是“内部行政行为”吗?
律师事务所潘金忠律师、龚鹏菲律师代理的河南周口的一起断电拆迁案,就将”断电”从“内部行政行为”,成功地拉到了“胜诉”的判决书上。
- 断电促拆 复议受阻–投诉
因棚户区改造,河南周口黄某等四人委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征拆纠纷,由潘律师、龚律师承办。
黄某等房屋坐落于周口经开区集体土地上。
2018年4月3日,黄某等通过张贴的公告得知周口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已作出征收补偿公告,且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8年3月19日,周口市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致函周口市供电公司——《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停电断电的函》,称: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需要,为保证征迁工作安全进行……需停电断电,请贵公司给与配合。
水电乃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面对由此而造成的恶劣环境,你搬还是不搬?
经与律师沟通,2018年5月14日,黄某等针对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断电一事,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5月17日,仅过三日,周口市政府就作出了回复。
沮丧的是,作出的是《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停电断电的函》属于内部协助性工作函,不具有外部效力,影响黄某等实际权利义务的行为是供电公司的断电决定,因此黄某等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的确,据2018年2月7日发布的新《行诉解释》,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等都不属于不可诉行为,《不予受理决定书》实在打得“一手好球”,投诉无效。
- 由内到外,判决胜诉
断水断电,到底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在断电的黑暗中,经与律师协商,黄某等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潘律师、龚律师认为:周口市供电公司断电行为系根据周口市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停电断电的函》的指令作出,该函具有强制性且已实际产生对外效力,严重侵害了黄某等的实际权利,与黄某等具有当然的利害关系。
柏拉图说,精神永存。
法律人说,正义不灭。
经开庭,终于等来了久违的判决:法院认为,周口市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停电断电的函》虽然以内部函件的形式通知周口市供电公司,但该行为系周口市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运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周口市供电公司对黄某等停电、断电是执行该函件的辅助行为,实质上是周口市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停电断电的函》对黄某等造成实际影响。黄某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周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然符合法律规定。
由此观之,断水断电,在侵害了公民基本生存环境的同时,亦是征收拆迁中的一部分,是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之一。
《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对断电行为予以禁止,河南南阳高新区梦灵钒业案,早在2011年就对禁止断电作出了肯定的回应。
以断电“促”拆迁,以诉讼“赢”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