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零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08无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当事人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笔录,不能认定该房屋为违章建筑,更不能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拆除该房屋

标签:证明材料︱违章建筑︱拆除决定

案情简介:被拆除人张某某、何某房屋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已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因张某某和何某未提交相关材料和现场检查笔录,该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17年4月20日正阳县执法局作出正管执规限拆字(2017)AJ1-03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二原告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二原告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正阳县执法局仅凭向原告送达《关于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通知》后,原告未提交相关材料和现场检查笔录,就认定原告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而作出正管执规限拆字(2017)AJ1-033号限期拆除决定,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被告正阳县执法局没有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享有的法定职权依据及事实证据,且未经过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索引: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1727行初127号“张满亮、何丽等与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见《张满亮、何丽等与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朵继红、人民陪审员周端民、人民陪审员伍运红)(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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