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哪个?开发商有没有权利征收?
关于征收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
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行政机关财政予以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那么,征收实施单位是什么意思呢?因为征收过程当中一般有三个主体会出现:一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一般是区县级行政主体。二是征收部门,征收部门一般规定是住建部门,实践中住建部门征收主体比较多一些。一般的征收当然也有的征收部门是管理委员会,某某管理委员会或者是某某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可以作为征收部门。
实施单位一般是由征收部门委托。比如具体实施单位委托街道办事处,有的是街道办或者是一些某某办公室,如征收补偿办公室等等。这类的某某办公室它也是征收实施单位。当然在征收决定的公告当中会载明征收主体是谁,征收部门是谁,征收实施单位是谁,这是三个出现的主体。当然征收实施单位主要还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这里更多的还是一个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某某组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但是一般不会出现个人公司之类的。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319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在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非公权力单位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单独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产生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行政机关参与下,非公权力单位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非公权力单位实施的,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非公权力单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条规定还提到征收部门对实施范围内的征收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征收补偿的部门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补偿协议是征收部门的职责,如果说在强制拆除过程当中,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是某某街道办事处或者是某某管委会或者是哪个部门行政机关,实施了这个行为,应当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说是由哪个行政机关委托了实施单位去实施的,那么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被告应当是委托机关,委托的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条例确定了法条,将来在实践过程运用时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法律推定以及补偿方面的具体程序主体都进行了说明。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条例上可以看出,房屋征收的工作是市县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征收单位是市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条例也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征收实施单位是受到征收部门的监督,征收部门又是市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的。但是开发商是具有盈利形式的,并不符合相关的要求。
这里就会有人有疑问,那么开发商会不会被主管部门委托来征收房屋呢?因为事实上却是有很多房屋的拆迁工作都是开发商来做的,即使是主管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来实施房屋征收拆工作,也只能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现实中主要委托给房管局房管部门,而不能委托给具有盈利性质的个人或者开发商。所以说,只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行政拆迁工作,却由开发商来拆迁的话,这就是违法的。对房屋的强拆,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来源:今日头条-名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