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0号令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月21日签发590号令。
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这项政策的颁布,对于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实现拆迁公平意义重大。
《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首先确定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确定了具体的实施部门和职责分工。其次,确定了上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此外,第十四条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整体上从行政机关部门之间、被征收人与征收主体之间建立了有效的监督维权方式。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不得采用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当然,政府也不能依据征收决定就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采取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又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时,由征收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后,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综上,《590号令》完善了征收程序、明确了补偿依据及补偿种类、明确了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是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要的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