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的行政诉讼初期律师立案困难吗?
摘要:房屋拆迁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比如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强制拆迁等。当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拆迁维权中的行政诉讼初期律师立案困难吗?
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以后,相关部门通常就会作出维持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不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否则,在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就会困难重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当被拆迁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了要符合必要的条件之外,还必须要先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也就是向法院进行立案,只有立上案之后,相关的诉讼程序才能启动。另外,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需要给立案登记而不能以各种理由不给立案,即使当事人的立案不符合条件,也需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有的法院会直接驳回被征收人的立案材料,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和释明。
需要提醒被拆迁人,拆迁中行政诉讼律师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之后,被法院驳回,或是法院接收起诉状后没有出具书面凭证,没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内容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去投诉,上一级法院在接到投诉之后,应当责令改正。投诉之后,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未对投诉作出处理,或是法院仍然不予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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