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如何认定自己是否属于安置人口?

摘要: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如何确定安置人口的问题,我们所提到的安置人口大多是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比较侧重于房屋价值的补偿,那么我是不是属于安置人口呢?又应该怎么安置呢?

在实践拆迁项目中,从征地拆迁工作启动到安置房建成分配,需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时间段内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口因出生、死亡、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安置人口数量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来界定需安置人口及数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无论如何确定安置人口,总有一部分人因为拆迁安置得不到保障,造成自己的利益损失,如将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作为安置人口确定时点,拆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房建成分配之前出生的人员就不能获得安置;如将安置房建成分配之时作为安置对象确定时点,则房屋拆迁至安置房建成分配前去世人员的家属可能会觉得利益受损。所以,只要该时点的确定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就无明显不当。

大多数拆迁安置人口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同住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方给予安置,拆迁方对房屋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方的法定义务。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拆迁双方不能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方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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