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的法治化解征地拆迁社会矛盾
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征地拆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也是国家大力发展的一个方面。但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有很多的矛盾,矛盾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因为民众对这些法规并不是很了解,也不是很清楚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帮助大家总结和简述如何法治化解征地拆迁社会矛盾,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
虽然当前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原因很复杂,但大量事实表明,一些政府官员在处理征地拆迁问题时缺乏法治意识、不依法行政是矛盾产生并趋向复杂化、激烈化、持续化的重要原因。
一、一些领导干部权利意识与人本意识淡薄,过度关注经济发展指标的片面政绩观与权力观是矛盾产生的思想根源。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改进当地市容市貌、提升政绩、补充财政收入等是地方政府热衷于征地拆迁的主要动力。推进城镇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固然没错,但建立在牺牲老百姓财产权利、影响老百姓安居乐业基础上的GDP增长则背离了经济发展本身的目的。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权利意识和人本意识淡薄,将GDP增长和政绩放在第一位,不尊重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财产权利,不顾及当地经济发展和土地人口等实际情况,不考虑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为了追求GDP的增长,盲目大拆大建。在征地拆迁举措遭遇阻力时并不是纠偏政策以顺应民意,而是急躁冒进,将反对者当作敌人对待,力图采取各种土政策各个击破。这种做法必然会引发群众的不满,甚至激化矛盾。
二、一些领导干部民主意识与程序意识淡薄,“为民做主”的“长官式”工作作风是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以来养成的长官意识,认为为人民服务就是要“为民做主”,包办一切,不注重发扬民主、不重视工作程序。其结果是因为缺乏老百姓的参与,或者制定出的政策不符合老百姓实际利益,或者因缺乏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而影响执行,好心办坏事者更是有之。其结果是领导干部觉得“冤”,觉得人民群众“不识好歹”,人民群众觉得政府“别有用心”,导致矛盾越积越深。
三、一些领导干部公平意识与规则意识淡薄、只求当前息事宁人的“和稀泥”式解决矛盾的举措是矛盾复杂化、持续化的主要推手。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并非采取法治方式,而是弃法律规定的手段不用,采取两种极端行为:或者为了尽快推进项目而雇人暴力强拆,或者为了息事宁人而秘密允诺漫天要价行为。前者是对法治和人民权利的暴力践踏,十分可恶,极容易激化矛盾并引发群体性事件;后者看似多给了部分被拆迁人好处,实则是对法治的平等精神和法治规则的破坏,有违法治对政府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这一“和稀泥”式的举措虽然解决了眼前的难题,但一旦消息透漏,容易引起诸多守法良民的不满,更具有怂恿后续的被拆迁人与政府对抗博弈的负面示范效应,后患无穷。
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对策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城镇化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工作更是迫切需要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此,首当其冲的是要针对领导干部的认识误区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让领导干部从内心认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战能力。
一、提高领导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权利保障意识。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治意识最核心的便是权利保障意识。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领导干部最需要的也是权利意识意识。当前土地领域诸多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皆因为对老百姓土地权利的不尊重和保障不力。土地和房屋承载了最重要的民生之所在:财产、安居、就业、社保等。正因为利益攸关,土地领域成为最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领域。因此,领导干部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时必须牢牢树立权利保障意识,必须充分尊重老百姓的权利。
二、提高领导干部处理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意识。公平公正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公开是保障老百姓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的前提,是保障结果公平公正的手段。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利益相关人等数量众多,拆迁相对人一方不仅关注自己得到的绝对利益,而且关心处于同等状况的拆迁相对人所得利益之间的相互比较。无论是所得绝对利益低于期望值,还是所得利益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有时候甚至是基于信息不透明的无端猜测,都是引发被拆迁群众不满的重要原因。由于“不患贫只患不均”这一传统思想的影响,被拆迁户之间所得利益的不均衡甚至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有时候我们看到在一些征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所得绝对利益已经足以填补其所遭受损害,但是因为和横向或纵向案例比较,便产生严重不平衡心理,从而对抗政府征地拆迁活动。因此,保证征地拆迁全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证所有拆迁当事人都得到公平对待,保证征地拆迁结果的公正性,是保障征地拆迁工作得人心并顺利开展的前提。
领导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急需提高公开公平公正意识,无论是在政策的制定阶段,还是在政策实施阶段,都应始终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这是征地拆迁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
三、提高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形成正确的法治意识,为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奠定了基础。但领导干部要真正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的实战能力,还需要具备必要的法治知识和技能,尤其需要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要全面掌握并透彻理解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必要的法治知识,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我们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领导干部都成为法律专业人士,但具备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是领导干部适当履行职责的前提。对于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而言,还需要对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有较为全面和细致的掌握,尤其是对这些规定的精神有准确的领会。
要培养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由于现有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本身存在诸多缺陷,例如,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有些问题法律规定严重落后于实践需要、难以实施,有些问题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之间或者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冲突,有些地方政府还推出了一些征地拆迁的创新举措或试点措施,工作中可能遇到比较多的法律缺乏规定的问题。这对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面临这样一些复杂的法治问题时,需要领导干部深刻领会法治精神,运用法治的一般精神和原则来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以上是对于法治化解征地拆迁社会矛盾的详细描述。我们应该了解这些内容。既可以依法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在之后的发生问题,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因此,了解上文总结的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和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重要对策是必不可少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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