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怀镇这些村子将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关于台怀镇四个行政村十个区域涉及土地、
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各乡(镇)、区直各单位:
按照《五台山世界遗产提名地保护与管理规划》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全面优化空间布局,提升景区旅游品质,丰富旅游业态,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台怀镇四个被征收行政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由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
三、征收范围
台怀镇台怀村新台怀居民点、明清街居民点,杨林村营坊村小组、金界寺村小组,新坊村瓦垚村小组、西沟村小组、新坊村小组,杨柏峪村杨柏峪村小组、南坡村小组和滩子村小组共计四个行政村的十个区域(八个自然村、两个居民点)内确需征收的土地、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四、补偿办法和置换方式
(一)宅院(含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1、补偿安置办法
农村宅院被征收户可在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和异地搬迁置换补偿三种补偿安置办法中选择:
(1)货币补偿
总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评估价、部分宅基地补偿款、附着物补偿价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和奖励。
房屋补偿:对宅基地上的合法建(构)筑物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土地性质按综合价进行评估后货币补偿。
宅基地补偿:宅基地总面积剔除房屋占地面积后参照景区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基准地价上浮不超过50%测算,补偿款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其它构(建)筑物等附着物按评估价值补偿。
(2)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
根据被征收宅院房屋的成新、结构等因素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安置房的形式进行补偿。
总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安置房、附着物补偿价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和奖励。
房屋补偿:对宅基地上的合法建(构)筑物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房屋的成新、建筑结构等按重置价评估后货币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方式:被征收户的宅基地折合平米计算按1:1.1比例置换安置住房。安置房位于石咀镇,用于被征收户居住。
其它构(建)筑物等附着物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3)异地搬迁置换补偿
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台怀村(新台怀和旧台怀征收后统一在旧台怀原址上整合改造)、杨林村(营坊村和金界寺村征收后统一在金界寺村原址上整合改建)、新坊村(瓦垚村、西沟村和新坊村征收后统一在新坊村原址上整合改建)、杨柏峪村(杨柏峪村、南坡村和滩子村征收后统一在滩子村原址上整合改建)原址上统一规划,建设高端民宿,发展旅游新业态。被征收户在台怀镇改造区(高端民宿)、石咀镇安置区和金岗库安置区统一置换安置,同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具体办法为:
被征收户现有房屋根据成新、建筑结构等按重置价评估后货币量化,扣除相关建设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被征收户所有。
拥有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户在台怀镇改造区内调换0.2亩宅基地,被征收户宅基地不足0.2亩的,按实际面积调换。改造工作由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授权山西五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方按基建程序进行建设,暂扣被征收户70%补偿款用于房屋工程建设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后与被征收户结算,多退少补。改造房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被征收户,建成后由山西五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织运营。
被征收户剩余宅基地折合平米计算按1:1.1置换石咀镇安置住房,剩余宅基地面积不足置换一套安置住房的,可按成本价购买剩余面积。山西五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按基建程序进行建设,建设费用通过融资方式解决。
拥有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户以户为单位,采取自愿原则,享有以成本价购买金岗库安置区(不超100㎡)安置房的权利。从补偿款中暂扣成本价的30%作为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待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其它构(建)筑物等附着物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2、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宅院的搬迁费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文件规定及五台山范围内运费等实际,建筑面积在30㎡(含)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20元。补偿按迁出、搬入两次考虑,但总额不超过8000元。
(2)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文件规定,按每户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发放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首套安置房交付之日结束,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奖励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费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房产补偿
国有土地上证照齐全的房产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规定,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产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征收具有合法手续的单位产住宅房屋,属于政府投资的不予补偿;属于非政府投资的,比照私产房屋只对产权人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征收集体、私有企业占有的非出让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包括装饰装潢)价值补偿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款确定并予以货币补偿;征收学校、医院、邮政、文化、体育场馆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对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自行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行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文件执行,即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医疗文化教育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
(2)停产停业补助费:停产停业的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工资补偿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情况,按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期为六个月。对证照齐全的经营户,达到税收计征线并依法纳税的,经营补偿根据上年度的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期为六个月;零散经营不达税收计征线的,根据租赁协议,按照原房屋年租赁费测算经营损失(原则上按不高于半年计算)。
五、奖励措施
(一)被征收户在拆除验收启动之日起,10天内腾空房屋并具备拆除条件的,每处宅院给予10万元奖励并优先挑选安置房;11天至20天内的,每处宅院给予被征收人5万元奖励;21天至30天内的,每处宅院给予被征收人2万元奖励;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搬迁奖励。
(二)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行为奖励:对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自行拆除的,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依法整顿市区违法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7号)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违法建设清理专项行动鼓励自拆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台管委发〔2016〕83号)等文件精神,对违建户自行拆除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框架结构最高不超过600元/㎡、砖混结构或钢架结构最高不超过500元/㎡、砖木结构最高不超过340元/㎡、临建彩钢最高不超过140元/㎡、成品箱房最高不超过200元/㎡。
六、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房屋土地权使用证和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中的登记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没有登记或有异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如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买卖、抵押等情况,待涉及的利害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进行补偿,协商不一致的,对补偿款进行提存,协商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和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景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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