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被征收人补偿与安置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需补偿安置的其他费用。

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条征收补偿费用监管分直接监管和协议监管两种形式。

直接监管: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入指定专户。

协议监管:市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中应明确职责,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存入指定帐户。采用协议监管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使用征收补偿费用时,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申请;

(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汇总表;

(三)安置房期房建设工程进度;

(四)安置房现房购置合同;

(五)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意见,向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拨款通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拨款通知额度,解冻征收补偿费用。

第九条征收项目工作结束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项目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待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3个月内,无遗留问题后全额拨付费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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