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搬迁”和农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一样吗?看看11组对比
导读:征地拆迁的现行做法,对房屋征收的国有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新农村建设”,“整村改造”等协议交相辉映,各自在各自的领域发光发亮。在这面对种3种不同性质的拆迁项目的,也将获得有所差异的补偿安置和拆迁程序。在本文中,在这律师将直接关系到最常见的3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的利益做一些比较,能得到有什么样的补偿,相信大家一看便知。
结合实际上表可以总结分析归纳的内容,律师想提示我们广大被拆迁人以下3点:
1、在这三种情况下,对法律的拆迁,无疑是拆迁协议,“整村搬迁改造”这些项目的最不确定的性质。因此,面对拆迁项目的首先要明确它是否实际征收的性质,是不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和负责,是否具有“不搬不行”的行政强制性。
准确辨识项目的法律工作性质是大家可以有效救济自己权利的第一步,切忌拿着征收的法律政策法规去和搞村民自治搬迁的村长“掰扯”,那等于“鸡同鸭讲”。
2、谨防三个“混同”项目运作模式,善于把握权利救济时机。在一些项目中,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交织在一起,程序混杂,法律依据混乱。
在这一点上,被拆迁人民应该抓住机会,在确定他们所拥有的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的基础上,朝着在赔偿标准和促进程序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目标前进,以避免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可觉察的减损而出现”混乱”。
3、对于先采取协议收购等挨家挨户签协议,后启动征收的“个别征收模式”,以便能够从补偿和安置条件拆迁公平,合理,灵活的满意出发进行选择,不要两眼一闭就直接走到底,协商和谈判以签署协议往往意味着补偿和安置条件尚存相当大的空间,“走到底”的“1:1″有时可能不是最好的结果。
总之,被拆迁人要具备更加灵活、辩证地看待上述数据内容的能力,不要自己认为拆迁项目“不合法”就对其置之不理或者干脆拒绝签约搬迁。在绝大多数这种情况下,合不合法项目管理都会一直不断推进到底,都会对被拆迁人的居住生活方式产生可以直接的影响。明晰相关规定,摆清权责,积极参与协商,坚定社会救济权利,被拆迁人的权利定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