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街道社区办事处,区行政机关各办局、区各直属机构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区行政机关常务会议,区委常委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行政机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对国有土地江宁区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对被征收家庭的相关保障

1.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处住所(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房屋法律文件为准) ,而且所得到的金钱补偿或补贴低于征用补偿的最低标准,则应按照征用补偿的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或补贴。

征收和补偿的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规范规定的住户最低人数和物价部门在公告年度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

2.征收住宅房屋可以获得征收货币补偿或补贴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3.获得征用或补贴补偿后征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租赁房或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优先保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低价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这保证了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4.被征收人选择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经济补偿或补贴协议后实际进行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性质的确定

5.原则上,被征用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根据法定程序的记录,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6.房屋所有权未记录的现状作房屋用途和运作,由民政事务处,所在街道(园区)规定,结合社区审计,评估机构对的共同认可的实际面积。

三、关于特殊类型房屋的补偿问题

7.被征收人在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变为经营性住房的,经依照规定确定的,应当根据经过连续年度审查的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按照变更财产用途前后估价价格的差额,对暂停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一次补偿,建筑面积如下:

(1)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领取国家工商营业人员执照的,按不超过差价的50%给予经济补偿;

(2)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的,应支付不超过差额60%的赔偿金;

(3)对于在2004年7月1日或2006年6月30日获得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人,应给予最高达价差70% 的补偿;

(4)2004年7月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按不超过差价的80%给予经济补偿;

8.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委托已经选定或者需要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无评估理论依据或评估提供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评估工作方式的:

(1)非住宅房屋的营业场所,房屋征收部门应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房地8%停止损失的补偿;

(2)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房屋进行征收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货币资金补偿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风险补偿。

9.有抵押的房屋征收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办理抵押的结算。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住房补贴和奖励措施的收集

10.搬家补助费:按被征用的每令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50万元的房子建筑面积不足1000元补到1000元。

11.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可以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8元,每个权证(房屋以及所有相关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作为凭证)不足1200元的补足至1200元。

12.货币补偿的实施,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的,根据其住房7%评估的结果给予一次性特殊奖金。

13.实行产权进行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可以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通过发放。

14. 选择异地产权交换的,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安排产权交换供被征收人选择。 在产权交换的现行市场价格基础上,房屋价格可优惠7%。

15.产权调换的18层以下(含18层)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96%与被征收人结算;19层以上(含19层)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95%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房的“两证”按实际建筑面积办理。

16.征收住宅房屋维修基金征收建筑75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17.征收住宅建筑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以及标准为:

(1)固定一个电话拆移补助费:308元/部;

(2)有线网络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3)宽带网建设拆除生活补助费:280元/端口;

(4)空调拆卸及安装津贴: 每台200元;

(5)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2515元/户;

(6)太阳能以及热水器进行拆装补助费:300元/台;如产权调换房为高层对于每台再补助1000元;

(7)利用被征收房屋的人有电增容至8千瓦,补贴: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建筑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一个电话、有线网络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质量标准补助。

18. 提前搬迁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区行政机关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给予提前搬迁一次性奖励,每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奖励50000元。

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子都无权一次性特殊奖金和维修资金补贴。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非住宅进行征收行政机关补助

19.被征收人为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价值评估研究结果2%的标准可以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20.征收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企业房屋,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单位住房实行货币补偿时按不超过土地评估结果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1.非住宅建筑设备进行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成本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资金额8%的补偿;征收或者其他非住宅建设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国家货币经济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分析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经济补偿。

六、其他事项

22.房屋进行征收中规划晒图、地籍测绘、房屋查产、房屋丈量、装修公司登记、概算评估、项目建设协调等工作人员费用,在房屋土地征收成本中列支。

2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规定进行实施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规定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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