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拆迁户:未经登记房屋,也能获得全部安置补偿了?
现实中有些房屋建设时就缺乏相关手续,一直以来也没有相关部门管。一到拆迁时却就会有部门说房屋未经登记,缺乏手续,属于违建。此刻的违建鉴定是想以拆违代拆迁,少付安置补偿费。其实,未经登记房屋,并非一定是违法建筑。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起案件。
一、基本案情
李某是杭州市某区居民,在该地区有房屋,房屋建于1992年以前,李某持有土地使用证,但未进行房屋登记。当地2015年房屋拆迁。在协商赔偿过程中,李某收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书》,其中李某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李某说根据当地的规定,1992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的建筑标准进行补偿。因此,李某以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认定书为违法。
二、具体分析
本案中,根据杭州市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收集房屋未经登记,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参考补偿合法建筑补偿标准:
(1)1983年12月10之前已建成;
(2)12月10日,1983年至1992年8月13之间完成的,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执照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或已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历史的原因,但也不是没有房子的登记和审批程序……“该规定决定李某是否可以得到所有征收补偿。
区行政机关在2015年8月认定金某未登记建筑为违法进行建筑,但在“1992年版航拍图”中,就显示存在原告房屋。事实上房屋已经建成于1992年8月之前。按照上述规定,李某的房屋建设拆迁时,李某可以获得合法建筑的补偿。当地行政机关想以违建为由,谋取私利,显然是不合法的。区行政机关对李某作出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书违法,应当被撤销。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航拍图像显示,原告住房建设于1992年8月13日前,被告将认定为原告住房建设时间1992年8月13日之后的没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这显然是不合适的。有关撤销,因为被告自认,因此该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行政机关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书》违法。
四、案例总结
在上述情况下,对于不同建设年限的建筑物,地方行政机关明确规定了补偿标准。被告区行政机关确定未登记房屋时,先入为主,不仔细核实房屋建设时间,使被拆迁人李某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达到不给予或少给予补偿的目的。本案中,由于李某的积极斗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利益,导致被告区行政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撤回其对李某的违法建设。经过努力,李某终于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未登记的房屋并不都是非法建筑,未登记的房屋可以根据合法建筑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如果你的房屋在拆迁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要轻易放弃,通过及时的合法渠道维护自己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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