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拆迁程序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完好居住的房屋被认为是危房要拆除。有些被拆迁人可能欣然接受,有些被拆迁人表示异议,但是却束手无策,不知道该如何反驳来证明自己的房屋不是危房。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由此来看,如果房屋可以正常居住生活,结构完好,不存在有严重损坏以及承重构件受损的情况。那么从外观看就可能不属于危险房屋。
但是,对于是否属于危房,并非是简单从外观上判断就可以的,我国法律是有一定的认定程序的,即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首先,危房需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其次,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受理申请;(二)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 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 签发鉴定文书。
也就是说,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危房,需要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的,并不是拆迁部门说该房屋是危房就可以拆除的。并且,鉴定危房需要鉴定机构的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走访,详细了解房屋实际情况,从而作出鉴定报告。
退一步讲,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不同的主体,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了房屋危房鉴定,那么,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也是由不同的处理方式的,。房屋危险程度不同,处理结果不同。(一) 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可以观察使用,暂不予以拆除。(二)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可以对该房屋进行适当的修缮,达到可以居住使用的情况。(三)而对于已无修缮价值,但是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可以停止使用,将居住人迁移,一般可以按照拆迁安置的程序进行。(四) 对于整幢房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可以尽快拆除,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拆迁部门以您自家房屋属于危房要求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尽快搬离的情况,被拆迁人需要结合自家房屋实际情况,依据相关的危房鉴定程序,要求拆迁部门出具认定危房的鉴定书,并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房屋的拆除。
另外,在认定流程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如果当地相关部门下发《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拆除自家房屋,这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结合现在拆迁现状,很多地方为了促进拆迁进程而擅自委托鉴定过机构对被征房屋进行危房鉴定,这样的做法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可以依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