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人】“房屋预告登记人”是什么意思?这类人遇到征收能得到补偿吗?
“房屋预告登记人”是什么意思?这类人遇到征收能得到补偿吗?
在最近的咨询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称,其在2018年和当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房屋购买协议,双方约定,购买的房屋于3年后交付使用,也就是2021年房屋整体完工入住,并于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这3年期限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为其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最近,当事人收到征收部门下发的文件,称其购买的房屋所属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项目为自然保护区生态治理。但是该房屋目前还未完工,还属于框架结构的状态。现在即将要被拆除,这也就意味着2021年该房屋无法预期交付。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购买的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并非《物权法》中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那么预告登记的房屋,遇到征收时,登记人是否可以拒绝征收呢?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何为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我国《物权法》第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那么,如果遇到国家以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及房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拒绝征收呢?
事实上,不动产征收并不属于预告登记后的处分行为。依据我国对于征收作出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征收是国家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手段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取得的行为,与预告登记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较大的关系。而预告登记设立之初就是为了防止不动产出让人随意再次处分房产,以此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简而言之,不动产征收的政府行为,属于我们熟知的不可抗力,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另外,从国家公权力可以对抗私权利的角度分析,预告登记也无法对抗不动产征收。
综上所述,如果预告登记无法对抗不动产征收,那么是否也就意味着关于征收的补偿款,预告登记人无权利获得呢?
理论界和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说明,笔者从国家征收以及被征收人权益保护角度分析,预告登记人属于征收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经预告登记的房屋一旦被征收,预告登记人就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进行补偿。
大家如果遇到同类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