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拆迁】宾馆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维权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拆迁在所难免。尽管各地的拆迁标准不一致,但是也可能会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现象,那么当宾馆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以下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宾馆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维权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宾馆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维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1.没有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我国对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严格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协议,大多数都是无效协议。
2.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协议,无效
只有以政府名义进行拆迁、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与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合同无效,属无效合同。当然,除了查看对方是否是法定拆迁主体,还要注意已方主体是否存在协议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宅基地证或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子女签订了补偿协议。这时,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三、拆迁补偿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宾馆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维权”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遭遇到不合理的拆迁补偿,一定要勇于维权,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利益!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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