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搞不懂强拆,你很可能真的就白白损失了一套房
强拆知多少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强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集体土地上的强拆有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征收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被征收人拒不交地;3、征收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可不知的强拆“大限”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你和征收方“谈不拢”时,对方一旦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拆的大门就已经打开,强拆正在进入倒计时。
这时,如果你仍不急不缓地认为所有强拆都是违法的,不予理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超过一定期限,征收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何扭转危机,及时挽救自己的“房子”或争取合理补偿?
只要是进入了这一类强拆程序,无论是补偿方式还是补偿标准,似乎都透露出强硬的态度,那么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强拆是不是就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一旦进入强拆程序,被征收人确实处于被动位置,但法律还是给被征收人留下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机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换句话说,如果你的房屋还未被拆除,同时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出的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达到挽救“房子”或争取合理补偿的目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通常在这个时候,作为被征收人,与其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入门级”、很可能“事倍功半”的维权策略,不如当机立断转换思路,努力寻求更加“事半功倍”的应对策略——抓紧时间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如此,方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及时挽救自己的“房子”以及争取合理补偿。
从这个时间点起到规定期限期满前,如果征收方强行拆除房屋、暴力伤人、未申请法院即强拆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为违法的强拆行为承担责任。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