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学会这些,让你摆脱征地补偿的困扰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生活的依靠,在农村生活的村民可以凭着耕地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但在面临国家征收土地时,这样的美好局面可能就会被打破。我们需要明白,消极地拒绝土地征收,对于提高补偿来说,没有任何帮助。那么,如何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征地补偿呢?

本文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分配、支付以及监督四个方面进行解析,希望对被征地的农户有所帮助。

一、 征地补偿费的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安置补助费

1.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2.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人均)安置补助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4≤补偿倍数≤6)。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注意: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过省级政府的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了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可参照适用。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青苗补助费最高按照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播种不久或者投入较少,可以按照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符合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最多的便是对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在发放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会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主要是用于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与基础设施等。但具体预留的比例是由各省自行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预留比例大致为20%至30%。

土地补偿费=村委会预留部分+余下用于被征地的农户

安置补助费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一般是依据补偿安置协议,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进行发放。如果补偿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话,参照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分配方案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四、 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与管理

村委会不开会讨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任意支配土地补偿费,损害村民权益,不依法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乡、镇政府有权实施监督,责令其改正。如果乡、镇政府不作为,那么村民可以针对乡、镇政府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组织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所以在因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产生纠纷,村民既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也可以起诉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村委会不公开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村委会不公布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镇)或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责令依法公布;查证有违法行为,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政府选择不作为,那么村民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政府履行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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