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村委会侵害拆迁利益时,村民不必忍气吞声!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不作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要依法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进行听证、公告等程序。如果征收方未履行上述程序,村委会未提出异议,不积极维护村集体利益,超过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一起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拆迁中,对于征收方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村委会不作为或故意不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村集体拆迁利益的,过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一起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间接受到损害的拆迁利益。
2、村委会不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分配方案,具体发放到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乡、镇政府有权实施监督,责令其改正。
3、村委会不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村民有知情权,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并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委会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或者行为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依法维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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