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偏低,既达不到市场均价,也无法支撑现有生活,怎么办?
国家在制定征收法律政策时,是要求给予被拆迁人绝对的保障的,规定要公平补偿,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等。
然而回归实践,接收到一些被拆迁人的咨询,更多的还是在反映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拆迁补偿偏低,既达不到市场均价,也不能支撑现有生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这无疑与拆迁过程中的部分违法行为密切相关,再加上被拆迁人不懂法,给了拆迁可乘之机。
那么究竟怎样的拆迁补偿标准才是合理的呢?而面对无法接受的可能会“越拆越穷”的低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又该怎么办?
一、法律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选择产权置换的话,标准为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进行置换。
2、集体土地征收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具体规定,但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为:该集体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进行补偿。一定要切记切记!
第二种: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相比以往显著提高。
首先是,补偿范围的扩大: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法律规定的农村拆迁补偿范围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一共四项。
新《土地管理法》将补偿范围扩大为六项,分别为: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5、青苗补偿费用;6、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次是,补偿原则的完善:
1、“无补偿、无征收原则”;2、“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3、“尊重农民意愿选择补偿方式原则”;4、“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四大拆迁补偿原则被写进了新法律。
这四项原则本来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新《土地管理法》不仅是将其简单的提炼并综合到了一起,更是让各项原则之间相互补充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保护被拆迁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体系。
最后是,片区综合地价提高: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综合地价的参考因素增多,使得地价制定更加公平也更加科学,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频率由5年一次,提升到3年一次,有效保障了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标准低不合理,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首先,如果补偿不合理,千万不要签补偿协议。因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质上是征拆方与被征拆方就各个事项达成意见一致的产物。一旦你在上面签了字,便意味着认可协议上的各项内容,意味着征拆方可以对房子着手进行动拆事宜。日后若是反悔,维权很被动。但是拒签之后也不能消极无作为,该行使的救济权利要积极行使,不然极有可能等来司法强拆。
同时,对于房屋权属证明、土地证等相关文件材料要保存好,不要提交给征收方。房屋的原貌要通过照相、摄影等方式保存下来。
其次,积极主动地与征收方协商。尽管相对征收方而言咱们老百姓偏向弱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谈判成功的可能。如果说征收方有谈判的诚意,那么我们就要抓住每一次机会,冷静、理智的去协商,尽可能的争取合理的补偿。
最后,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获得公平合理补偿,这是百姓理所应当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诉求。所以,若协商无果咱们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信息公开等方式可以帮助我们获取征收拆迁项目的信息,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并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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