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评估】征收方用两年前做出的评估来征收,合法吗?

李女士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市区有一所房子。 2017年李女士的房子由于旧城改造,被列入征用范围。同年12月,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抽签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作出评估报告并交付给被拆迁人。然而此次征收却一直没有进行。

房价明明8千,补偿只愿给4千,中断两年的房屋征收,坑了拆迁户

在2019年1月,暂停征收突然又开始进行。奇怪的是,征收方告知李女士,补偿标准仍应根据2017年住房评估报告计算。“房价能跟两年前一个水平吗?”这离奇的征收和补偿标准让李女士很是怀疑。

两年来,李女士家周围房屋的价格已经从每平方平均4000元上涨到每平方8000元,房价翻了一番。如果征收方的赔偿金额没有根据市场情况增加,李女士的赔偿金仅足以购买原房屋的一半。 “相当于两年,我的房子无缘无故地消失了一半。”李女士不满意,并认为这种征收“太不合理了”。

虽然李女士强烈反对,但征收方仍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标准仍然基于2017年评估报告。

那么,这样的征收到底合法吗?补偿合不合理?我们如何在这种征地迁拆的情况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师来给大家细细分析一下。

房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有多长?封存两年的评估报告还管用吗?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基于2017年评估报告,该报告超过了评估报告的一年有效期。不考虑两年内的市场价格的客观和巨大变化显然是不合理的。

评估的目的是反映真实的房产价格,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不是降低补偿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征收方拿着过期的评估报告给您算补偿,您可千万别答应

如果该评估报告的服务期限超过一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房屋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以获得合理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复议或者诉讼征收补偿决定。

从这个案例来看,评估报告没有及时送达被征收人,显然无法反映房地产的实际价格。根据这份评估报告,当地征收部门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使李女士无法确保她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这违反了法律程序,应当依法推翻。

据此,法院宣布判决撤回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事人也都没有再提出上诉。

结合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住房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不能反映房地产的实际价格,就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赔偿决定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建议您遇到这种情况,不要被动地屈服于权力,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利益,相信自己有维护利益的权利。不给狡猾的征收方可乘之机。用血汗钱买的房子,大家的房子都是得来不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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