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该不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之前一片和谐
现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兴办了很多生产、种植、养殖企业。有的是地方政府为发展京益招商引资,引入投资者到该地投资建厂,创办企业。有的是农民自主创业,蔬菜加工、畜禽养殖、水果产销等小微企业,一步步让农村经济越发兴盛,老百姓的日子也兴旺起来,不仅为企业自己创收,同时还解决了地方就业问题,政府财政收入问题。
企业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和生产、经营手续,依法纳税、正常经营,企业跟政府一片和谐。
集体土地上企业遇到征收补偿便“缺斤少两”
但是,一旦遇到征地,为何企业跟征收方(政府)相处为何就没那么和谐了呢?很多不仅建筑物,企业基建设施、附属物等补偿不合理,更重要的是征收方说: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没有停产停业这一说!导致很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根本拿不到,那么,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是不是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呢?肯定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集体土地上企业也应当给予合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以上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提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项目。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出现在哪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第三项中规定征收房屋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上征收方房屋时是否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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