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最高院:国家赔偿应处于有利于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福建福清市,行政部门违法强拆一家苗木公司的苗木,苗木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确认行政部门行为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苗木公司申请了国家赔偿,对于损失的评估时点有了比较大的争议。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损害的苗木评估为240万左右,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已是2年之后,两年之后评估损失为181万左右,中间相差近60万元,对于苗木公司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加之苗木市场行情本身存在合理的价格浮动,原审法院以确认违法时作为评估时点使实际受损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苗木公司申请再审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审法院错误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指出原审法院采纳两年后的评估时点形成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苗木价值,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出于有利于赔偿权利人之考虑,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高院强调国家赔偿应当处于有利于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来考虑
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有的法院亦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以侵权行为发生后、特别是生效判决作出时间为评估时点。
不同的评估时点反映出不同的评估价值,人民法院在选择评估时点、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数额时,不仅要考虑体现对于实施违法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必要的警示与教育意义,更要体现对于被侵权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权益最大化的照顾与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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