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关停】治污只能“禁养”吗?关闭奶农合作社,补偿10%是否合法?
四月初以来,因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各地各行业都在紧张有序地组织复工生产,为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做准备。在一片忙碌景象中,保定市莲池区的几家奶农合作社显得尤为特殊。
据新华社报道,作为河北省主要奶源供应地之一的莲池区,有一批奶农合作社被当地要求关停,具有一定规模的13家奶农合作社中已有9家被关停,相关人员表示将继续敦促剩下的4家尽快关停。
报道中有奶农表示,当地或许将有数万人的生计因此举受到影响,而当地给予奶农的关停补偿仅有“评估养殖设施设备、地面附着物‘折旧’价格的10%”。这样的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关停行为本身又是否有法可依呢?
河道两侧1000米内是禁养区吗?
据报道,相关人员表示,此次关停举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当地于2019年5月印发的《关于做好许勤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域)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中提出,要依法关停或取缔辖区内相关河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辖区内证照不全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域),同时严厉打击、取缔辖区内一切违法违规养殖行为。
文件中提到的“河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是不是法律所说的“禁养区”呢?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内容,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具体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也就是说,禁养区的划定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养殖场所在区域是否属于《技术指南》中提及的几类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换句话说,就是禁养区的划定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有上位法或权力主体发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作为支撑;二是划定禁养区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
治污防污只能靠关停这一招吗?
根据《技术指南》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粗略地将禁养区分成两类不同的情况。其中一类是该区域内不允许有任何养殖场的存在;而另一类则是允许符合一定环保标准的养殖场存在。
如果再将关注的范围扩大些,不拘泥于“禁养区”,事实上用咱们老百姓的思维来理解,涉及养殖行业的防污治污问题,不论是不是在禁养区范围内,都并不是只有关停取缔这一条路可走。
对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规定就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粗略来看,仅这一条规定中就提出了“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和“关闭畜禽养殖场所”三类程度不同的处理方式。
养殖场环保关停,仅补偿折旧价格的10%合适吗?
说到养殖场环保关停补偿问题,要从两个层面来讨论,一是环保关停“有没有”补偿,二是“补偿多少”才合理。
对于补不补这个问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提出:“(环保禁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也就是说,环保关停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说到这里可能会有朋友提出疑问:环保关停算不算查处违建,如果是违建还要给予补偿吗?如果说关停养殖场的名义是查处违建,那么对违法建筑部分于法是不需要补偿的,但环保关停禁养不能等同于查违拆违。
如果我们把不符合当下环保要求的养殖场的“存在”视为一种违法或者说违规状态,那么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来看,在环保关停中,养殖场的存在是先于法律法规制定的;而在违建查处中,养殖场的存在是后于法律法规的制定的,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如果养殖场是违建,那就不补偿;如果是合法经营的养殖场被环保关停禁养,那么就依法给予补偿。仅补偿农户损失的10%显然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也无法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农场里的奶牛。奶牛
2019年间生猪养殖行业因种种原因遭受的重创,可以算是养殖行业整治的前车之鉴。在疫情刚刚得到有效控制,百废待兴之际,各地更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扶持和转型升级上,尽可能避免一刀切式的关停,毕竟“毁业容易兴业难”,当下关停容易,保障可持续发展更难。再则,即使迫不得已要对养殖场进行关停,也要充分做好对农户的补偿和安置。不仅要有补偿,更要全面、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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