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条件还能增加?要的多给的多
在本文开始之前,我们想先请读者朋友们回答一个小问题:“在你的认知里,拆迁补偿到底是一个固定值,还是有弹性、可增减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条件并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可以通过被征收人的努力,在法律允许区间内大幅提高的。这样的提高如何实现呢?
法律依据:补偿协议要双方协商签订,有商有量地位平等
有些被征收人朋友其实对补偿条件有一些意见,但最终却没有说出口,而是把意见又咽回了肚子里。其中一部分当事人反映,自己做这个选择完全是因为“担心对方给自己小鞋穿,到时候补偿还不如现在多”。
实际上,在谈补偿条件时提意见是法律赋予每个被征收人的权利,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咱们被征收人和征收方是平等的,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里面搬不走的东西值多少钱、装修费补偿应该是多少,咱们都可以提。
-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指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 《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所以大家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咱们在拆迁中能拿到多少补偿,并不是看征收方“通知”咱们补偿可以给多少,而是要结合依法制定的合理补偿标准以及咱们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实际价值,还有征收双方协商的结果,最终确定一个合法合理的补偿数额。
所以说,拆迁补偿是“有弹性”的,它有一个高一些或低一些都“不框外”的区间,在补偿已经达到合理补偿的底线后,能否在合理范围内拿到最高标准的补偿以及全部应得的补贴和奖励,就要看咱们能不能把握好和拆迁方的协商谈判了。
无证房举例:协商结果不同,补偿差距很大
有被征收人朋友可能会认为,如果不用虚报面积等等不法手段,不管协不协商,补偿差距都不会很大。如果咱们因为这类想法消极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谈判权利,那么很可能会错失许多应得的补偿。
前不久有位当事人朋友向我们讲述了他的遭遇,这位当事人年纪比较大了,被征收的房子年代已久,是早年间他的父母结婚时盖的。据老人回忆,当时村里同意了,也没别的说法,房子盖好后一大家子在里面生活了大几十年。前不久村里有消息说要拆迁,村里告诉他只能给他家补一套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村里的其他人家却能给补两套房外加一部分钱。
像这类无证、少证的老房子在咱们农村其实并不少见,很多人会把无证房直接和“违建”划等号,在拆迁时征收方也可能会以此为由不给或者少给补偿。
以这位当事人的情况为例,如果被征收人什么意见都不提,那么直接就会因“无证”比别人家少一套安置房。但是实际上“无证”和“违建”并不是同义词,只是两个相交的区间,如果当事人能够说明房屋无证的情况是如何产生的,证明房屋在建起时符合当时的法律、政策或地方审批要求,就可以争取和其他有证房同样的补偿条件。
小编最后要提示各位被征收人朋友的是,说到征收补偿谈判,“会哭的孩子有糖吃”这句老话确实适用,被征收人朋友要敢于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主动争取更高的补偿。在合理补偿的弹性区间内,被征收人有理有据地提出补偿要求,才更容易拿到更高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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