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遇到违建拆除,“四大原则”强有力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在生态环保区建别墅,用农业大棚掩护起来在耕地上盖别墅等等,这些肆意占用农村耕地、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环境的行为,显然严重违法违规。为了制止类似情况的再出现,对这些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拆除是很有必要的。但对个别别墅和大棚问题的处理,是个事个办,并没有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拆违极端化和扩大化。
在处理违建的问题上,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一刀切的误区。查处违建不容置疑,但错误的方式一定要停止,一定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判断,该遵循的原则要遵循。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举个例子如下。
2008年之后是《城乡规划法》进行实施,此法律实施后其法律法规就要求必须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乡村规划区内,那么这个时候判断是否是合法建筑或违法建筑的标准就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08年的规定是不是能追溯以前的建房行为?如果建筑是建造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并且满足了当时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说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能够证明当时的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有职权来进行建造行为审批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允诺、许可、鼓励,这样的话就是取得了当时建造行为的合法性,拿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来认定违章建筑的话完全不正确。
第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无偿拆除,新官不理旧账。
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不能轻易地被认定成是违建。
第三、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严格把控处罚程度。
第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且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律师提示:
1、如果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请先搞清楚是否是违建。如果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征地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
2、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强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别通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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