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补偿协议就强征】在未和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前,拆迁方可以直接强制征收吗?

近些年来,征地拆迁活动愈演愈烈,也很容易引发矛盾,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往往会因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从而导致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那么,补偿安置工作未落实的情况下,拆迁方可以直接强制征收吗?

在未和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前,拆迁方可以直接强制征收吗?

某地征收方为了进行旅游项目和配套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强行征收辖区内600多户村民的1000余亩耕地。因为当地征收方承诺的补偿安置方案迟迟得不到应有的落实,600多户村民集体反对强制征收工作,而是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和反应情况。但是拆迁公司不顾村民的反对,使用推土机强行拆迁。推土机开进村里后,村民自发组织起来进行阻止,进而引发了村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冲突。

针对这个案例的情况,首先要指出的是,涉及大面积的耕地被征收的,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 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的,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本案涉及1000余亩的耕地,也就是大约66.67公顷,所以应当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否则当地的征收决定就是无效的。

在未和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前,拆迁方可以直接强制征收吗?

其次,2011年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虽然该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情况,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工作也应当要实行相同的政策。所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来参与拆迁工作都是被严令禁止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文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因此,本案中拆迁公司也好开发商也罢,都是无权实施强制拆迁的。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之内全额予以支付,在征地拆迁补偿未落实的情况下,更不能进行强制拆迁。

在未和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前,拆迁方可以直接强制征收吗?

在无法达成补偿和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征地批准机关来进行裁决,对裁决的内容被征地人被征地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遇到此类问题,被征地人需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甚至可以报警来维护自身权益,另外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给予拆迁补偿并安置,另外可以要求其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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