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老百姓面对房屋,“征收”和“拆迁”傻傻分不清,别被骗了啊
根据小编的经验,很多当事人是不分征收与拆迁的,或者是分不清征收与拆迁的,还有些当事人认为征收和拆迁本来就是一回事。但实际上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应当分清楚,实践中一些政府机关甚至专门将二者混淆。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二者的区别,通过这些区别大家就会明白为什么政府会混淆二者。
一、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含义
房屋征收是指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而拆迁的范围很广,可能是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或商业开发。
二、二者的区别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而拆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前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现在的拆迁多是民事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
其次,发生的原因不同。法律明确规定了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拆迁则没有这种要求。开发商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安置。
再次,补偿也是不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而拆迁的补偿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完全是开发商和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最后,拆迁方和征收方的权利也是不同的,遭遇强拆后当事人的维权方案也不一样。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签订协议,征收方可以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搬迁的,征收方可以申请强制拆迁;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是没有权利实施强制拆迁的。假设房屋被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可以起诉政府,属于行政诉讼,而被拆迁人针对强拆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或是报警立案。
实践中有些政府为了减少自身的纠纷,就退居幕后,授权民事主体以各种名义实施实质上的征收行为,还有些政府是通过表面上的征收程序实施拆迁。这样做的目的有二:以较少的补偿拿到地;二是为政府减少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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