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认定】2020年有8类违法建筑,不能一刀切不补偿就拆除,违法强拆要担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可以说,国家对于违建的有效治理,少不了征收项目的助力。但也需谨记,打击违建纵然义不容辞,不过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功夫要下在平时,绝不能等到征收时再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以拆违促(代)拆迁”这种行政目的不当的行为更是不允许。
然实际情况是,违建拆除乱象屡见不鲜。其中存在的一种令人十分担忧的情况是,很多的地方政府容易将不是违法建筑的建筑,一刀切列为违建。实际上,很多的建筑表面上是违建,但是介于其建造的时期有客观原因或者历史原因,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020年这8类违章建筑,不能一刀切不补偿就拆除,违法强拆要担责。
第一种,证照不全的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的手续,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应该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这符合行政机关执法的比例原则,不能一刀切执法,有损公信力。
第二种,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该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扩建。
第三种,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房产证和建筑工程规划手续,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属于证照不全,可以补办手续。
第四种,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不是违章建筑。招商引资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在各地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导致无证的原因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不应无视历史原因。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
第五种,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长期以来,农村的证件意识不足,很多的农民建房都是跟村里说一声,房子就建起来了,并且,相应的审批机关也不完善。
第六种,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例如通过行政机关的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但是出售时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手续,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种,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八种,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有些房屋或其他建筑或许不符合现在的规划要求,但在建造当时却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按照现在的标准来将其判定为违建,显然是不公平的。律师认为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没收,不能限期拆除。
无论是日常的纯违建查处,还是涉及到征地拆迁项目,对于违建的认定都必须依据历史、事实基础与法律原则,不考虑这些而进行非法强拆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遇到了一些一刀切认定违建的情况,损害自身利益的,一定不要轻易放弃自己讼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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