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被强拆了,被判“恢复重建”,保障了被拆迁的权益
实践生活中,征收方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或是被拆迁房屋是无证房屋时,通常会对被拆迁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若被拆迁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或是搬迁,拆迁方便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除。
拆迁方的这种行为,严重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述
徐某是杭州市人,其有一幢两间两层的老房子,该房子建于1978年。1998年,徐某一家四人在另外审批建房二间三层,面积大概140平左右,该房屋登记在徐某名下。
2017年7月,当地相关部门向徐某作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责令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此旧房屋,如果过期未拆,将实施强制拆除。同年9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徐某的老房子强制拆除。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徐某与其妻子协议离婚,新房子归其妻子和儿子所有,而老房子归其及女儿、外孙等人所有,涉案房屋成为其唯一的住房。为保障徐某及其家人的基本居住权,徐某要求相关部门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合法。
在违法强拆赔偿案件中,我们常见的是给予金钱的赔偿,而这个案件直接判决原址建新房。为此相关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法院判定
本案中,相关部门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徐某唯一合法住宅被拆,其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根据上述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当要及时依法的履行赔偿义务。相关部门对案涉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使案涉房屋的情况恢复到违法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鉴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一审法院出于保障徐某居住权益的考虑,判决对被拆除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并无不当。
法院直接判决恢复房屋原状是少有的,而这个案例则很大力度的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及诉求。
律师说法
虽然国家明文规定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采用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搬迁,但是实践中,因拆迁补偿谈不妥,被拆迁人房子遭违法强拆的情况仍是屡见不鲜。
而且最高院就曾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与“补偿”系“唇齿关系”,两者不应分离。
不仅如此,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坚持并明确了“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坚持“有征收必有补偿”原则,只征收不补偿或者低补偿则是法律禁止的。
而且关于补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还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房屋拆迁必须是先补偿,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居住权及其他权益,之后才能进一步的进行搬迁。
所谓的足额到位是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个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足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足额到位是拆迁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重要前提。
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就是相关部门或是相关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补偿款或是私分补偿款。
我国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许多政策及法规,无论是《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都规定了,在拆迁时,要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如果相关部门不依法依规的进行,那么被拆迁人则可以拒绝征收或是签订补偿协议,然后向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到违法拆迁应该要怎么做呢?
根据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被拆迁人如果遇到违法强拆,要及时的搜集有效的证据,比如强拆现场视频、图片等,其次要打110报警,报警时,要对通话进行录音,之所以要录音是因为一旦遇到不出警或是受理后冷淡处理,或是当地市、县公安局不予处理的,那么被拆迁人则可以选择越级拨打报警电话,或是针对此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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