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你知道吗?征收方为了低成本拆迁征收,常常对这些地方不给补偿
城市郊区的房子和农村的房子通常都会带有院子,或是有空地,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征收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常常对空地、院落、地上附着不予赔偿。那么院落、空地、地上附着物等是否应该要有补偿呢?
根据《物权法》中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从物权法中我们可以看到,空地税属于被征收人不动产部分,所以应当要给予补偿。实践中,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予这部分的补偿,只对房屋进行补偿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相关单位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然会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也应当要对因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补偿。
同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光是土地的补偿、房子的补偿,还有地上附着物等相关补偿费用,而且院落、院墙也是农民住宅中的一部分,所以也应当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若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费用,那么显然是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针对自家的宅基地被收回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土地未并征用,而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收回了宅基地,那么也应当要给予补偿的。
另外,关于院落、空地是否有补偿,最高院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明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该项答复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所以,无论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还是被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都必须要依法给予被拆迁人院落、空地、院墙、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城郊、农村院落、院墙、空地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提到的,对于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也就是说,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的补偿数额,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法登记在内,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补偿。
但无论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城市房屋拆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补偿,都应当要公平公正,符合立法精神,补偿都不应低于市场价。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