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私盖违建房骗取补偿的城管获刑,这3件事拆迁户不要做
据法制网消息,王某原系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员,于2017年7月抽调到蚌埠市龙子湖区矿山整治办公室工作。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手中职权,做起了拆迁的“文章”,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148万余元及安置房8套。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之所以能屡次蒙混过关,王某主要抓住了两个关键,一个是与拆迁对象合伙,一个是拉关键人员入伙。2007年,王某在蚌山区燕山乡蹲点负责违建查处工作时,在金圩村买地盖了146平方米的房屋。2010年黄山大道拆迁时,王某通过陶店村村民谭某,用谭某和姨妹一家三口的名义予以拆迁登记,骗取90平方米和45平方米的安置房各1套、补偿款33244元。其中王某分得补偿款33244元及90平方米安置房1套。
由于盖的是违建房,被发现后有拆除“风险”。在李楼乡大芦村拆迁时,王某不仅与当地村民共建房屋,谋划利用滤清器厂营业执照骗取拆迁款,还找来负责查处违建工作的李楼乡城管中队范某、栾某,以及大芦村的村干部朱某共同参与。果然,违建房被发现后没拆除,共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46.1余万元,王某分得9.9万元。以相似的手段,王某在李楼乡老山村土地征用时,又拉了负责查处违建的城管入伙,与村民骗取货币补偿款48余万元,以及360平方米的安置房四套。至案发,该补偿款尚未分配。另据判决书显示,王某骗取的安置房8套仅签订了协议,房屋尚未实际建设,价值不详。
在拆迁中,不少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采用违法的方式来争取更高的补偿,殊不知迟早会受到制裁。以下三件事,拆迁户不要做。
1.公告发布后,不要趁机抢建,抢栽。
2.不要故意迁入户口套取安置费
3. 制造假的营业执照,获取商业用房补偿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九条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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