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取得合理补偿?
拆迁是一件较为复杂的事情,不仅涉及到的人群较多,其拆迁程序也是错综复杂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因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并不少见。对于初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来说,他们既不懂得法律,也不了解征收程序,那么怎么能在征地拆迁开始时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是否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从以上这一法律条款中我们得知,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的实施工作是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不过在实践中,能够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下是由相关部门成立一个临时机构,这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不过我们最常听到的一般是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二、征用土地公告是否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是经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相关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也意味着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且也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三、是否告知了听证权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第十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从以上的法律依据来看,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如果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听证。因此,征用土地的相关部门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
不过实践过程中,仍有地方在实施征迁工作时不告知老百姓听证权,这其实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注意事项四、补偿协议是否双方各持一份
拆迁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不过无论是经过正常审批流程的合法征收还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拆迁”都需要签订拆迁协议。对于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双方必须要各持一份。
可是实践过程中,却有不少的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完补偿协议以后就直接拿走了协议原件,留给被拆迁人的往往是复印件,有的甚至连复印件也没有。
对此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手中没有拆迁协议原件,日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是出现涂改的现象,那么就会使我们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因此,被征迁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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