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房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应该跟谁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那么营业房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应该跟谁签订呢?分别对应什么身份呢?

营业房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应该跟谁签订

一般来说,拆迁人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交付检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从而确定各自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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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应由拆迁人提交至区、县房地局备案,经双方同意还可办理公证。

此外,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交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是货币安置,也就是赔钱。如果是这种方式,一般都是和拆迁办签订合同,然后领取拆迁赔偿款,每个城市都有专门的拆迁办,在拆迁协议中,需要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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