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对农民而言有哪些好处?
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有哪些修改?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
一、土地征收:防止随意侵占土地、加大补偿力度
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同时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二、宅基地: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针对社会关注的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
三、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可以直接入市流转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主旨完善——维护农民权益不动摇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公有、保护农民利益、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得到强化。但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方面做出三个完善:
1.农民土地不被随意征收
这是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实际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已成为获得新增土地的主要途径,任何征收土地的理由最终都被界定为“公共利益”。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直接列举了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六种情形,包括: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确需征地的情况。
2.补偿标准不能降低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这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边界。
过去,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方案,以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如,原来是种玉米的土地,就补偿若干年的玉米产值。
现在则要考察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外,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征地补偿款。另外,还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长久的保障体系。
3.给了被征地农民更多权益
通过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拥有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上述举措的实施,直接增加了政府征地的难度和成本,相当于在土地供应上“扎紧了一端”,但与之配套的是在集体土地供应上“放松了另一端”。总体来看,修订后的土地征收政策,可以有效促进集体土地的流转。
土地管理法的此次修订,为市场化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制度动力。同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仍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执行新的土地制度,就要坚持法治化,尊重农民的决定权和自主意愿,既不能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流转。
维护农民利益、补齐农业短板、促进农村发展,是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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