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农村征地拆迁十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一问: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会不会改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广大农民朋友尽可放心。
二问:农民宅基地可否上市交易?
答:农村宅基地是一项有限权利,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拥有和使用,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造居住房屋。“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目前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特别强调只能在本集体成员范围内作无偿调整,严禁向城镇非农业户口人员有偿转让。但随着我国土地改革制度的深入,农民宅基地正在探索合理流转的形式和方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农民宅基地流转涉及所有制关系和土地资源的再分配,“牵一发而动全身”,容中央统筹考虑,农民朋友不可操之过急。
三问:政府可以强征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吗?
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如果是合法的征收,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是可以将被征收土地强制征收交付的!如果征收行为不合法,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方式纠正违法的征收行为,还农民一个公道。
四问: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享有哪些权利?
答: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4、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5、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6、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7、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8、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9、土地复耕权。土地征收批复2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五问: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费。
六问:征地补偿款没有支付给农民,农民是否可以阻止占地施工?
答:农用地已被批准征收,但如果征地补偿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向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付土地,有权排除用地单位、施工单位对被征土地的侵占、施工和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规定“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七问:政府及主管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农民住房?
答: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当农民住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经行政机关先予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八问:农民房屋拆迁后有哪几种拆迁(安置)形式?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形式:
1、货币补偿安置。即对被拆迁房屋经评估作价后,拆迁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补偿金,由农民自行购房居住。
2、异地建房安置(也称产权调换)。即由拆迁单位异地统一建设安置房,并与被拆迁农民房屋进行面积调换,互找成新、面积和地段差价款。
3、划地自建安置。即由拆迁单位在被拆迁农民本村范围内另行申请宅基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补偿金,由农民自行建设住房。
4、异地移民安置。主要是征对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占地多,移民搬迁量大而采取的特殊安置措施。即由国家配合拆迁单位夸区域(有些夸省、市)对移民生产、生活和住房进行相对集中、统一的安置措施。
九问:农民遭遇违法占地强拆怎么办?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农民可以委托律师提出行政和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十问:农民家庭承包的集体山林可以无偿征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二)条保障收益权的规定“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必须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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