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拆除通知》】注意:行政机关作出的《拆除通知》没有依据时可能是违法了

注意:行政机关作出的《拆除通知》没有依据时可能是违法了

案情讲解:

孙某在某县某乡某社区的农民创业园修建有7号车间厂房。

2017年9月22日,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乡政府”)作出《拆除通知》并向孙某送达,认定孙某的上述房屋改变了原设施农业用地及原有设施用途,责令孙某于2017年9月25日前自行拆除完毕。

孙某认为自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某乡政府作出《拆除通知》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孙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某乡政府作出《拆除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超越自身职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某乡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

注意:行政机关作出的《拆除通知》没有依据时可能是违法了

但某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只在庭审中辩称其作出《拆除通知》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具体行政管理行为,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符合相关规定,并未超越法定职权。

经过庭审辩论,某县人民法院并未认可某乡政府的说法。最终,法院认定某乡政府作出《拆除通知》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依据,判决撤销某乡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某乡政府对于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作出《拆除通知》的事实根据、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亦要证明其作出《拆除通知》的程序合法。

注意:行政机关作出的《拆除通知》没有依据时可能是违法了

虽然被告某乡政府在庭审中坚称:其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没有超越法定职权。但某乡政府始终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作出《拆除通知》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说明其有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作出《拆除通知》没有证据。

最终,某县人民法院也正是以被告某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作出《拆除通知》相应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由,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并判决撤销被告某乡政府对孙某作出的《拆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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