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拆迁方提出这4个要求,不符合590号令规定,被拆迁人别轻易签字

国务院令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详细阐述了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既规范着拆迁方的拆迁行为,防止错误拆迁方式方法的出现,也保障着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拆迁权益和补偿利益。显然实践中违法现象并没有完全杜绝,但作为被拆迁人来说,必须要知道哪些行为是错的,这样才能充分的保障或有理有据的去维护自身权益。这里提示大家,拆迁方提出以下四个要求,是不符合590号令的规定的,被拆迁人不要轻易签字。

拆迁方提出这4个要求,不符合590号令规定,被拆迁人别轻易签字

一、要求不签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的时候,都是要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这是一种保障。实践中有些拆迁方可能是为了尽快完成拆迁项目,以防止搬迁的家庭延误他们的时间,会与被拆迁家庭作出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上尽量夸张补偿待遇,尤其是高额支付赔偿金,但真正的补偿却与最初的承诺完全不同,甚至完全不履行协议,到最后也只是被拆迁人遭受了损失。大众有必要知道这样的口头协议根本没有任何效力,而应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方提出这4个要求,不符合590号令规定,被拆迁人别轻易签字

二、要求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拆迁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仅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实践中由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政策调控,会地域性的存在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中某一种补偿方式的可能,通常需要对响应政策的被拆迁人进行额外的奖励性补偿,而不能直接硬性规定被征收人必须以某种方式接受补偿。

拆迁方提出这4个要求,不符合590号令规定,被拆迁人别轻易签字

三、要求“先拆后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凡是说要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违法的。为什么拆迁部门要拆迁户先搬走的?因为一旦搬走,拆迁户就陷入居无定所的境地,如果没有安置过渡费用,那么很可能就会生活拮据,此时拆迁部门就可以任意压低补偿款价格了。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凡是拆迁活动,都必须先补偿,只有把补偿款给到位了,才能拆迁,否则便是违法拆迁。被拆迁人自身一定要坚定这一原则不动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拆迁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拆迁方提出这4个要求,不符合590号令规定,被拆迁人别轻易签字

四、要求房屋补偿不按照“市场价”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的拆迁款的房屋均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您要及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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