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国家提升征地补偿原则地位、扩大补偿范围,为亿万农民奔小康铺路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突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固有的二元体制,取得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多项重大突破,其中,在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的有三个重要体现。今天,就新《土地管理法》从下面三方面提高了补偿做详细的分析:

国家提升征地补偿原则地位、扩大补偿范围,为亿万农民奔小康铺路

首先、扩大了补偿范围。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法律规定的农村拆迁补偿范围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一共四项。新《土地管理法》将补偿范围扩大为六项,分别为: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5、青苗补偿费用;

6、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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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完善了补偿原则。

四大拆迁补偿原则为:

1、“无补偿、无征收原则”;

2、“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3、“尊重农民意愿选择补偿方式原则”;

4、“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

这四项原则本来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新《土地管理法》不仅是将其简单的提炼并综合到了一起,更是让各项原则之间相互补充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保护被拆迁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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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土地管理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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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高了片区综合地价。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综合地价的参考因素增多,使得地价制定更加公平也更加科学,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频率由5年一次,提升到3年一次,有效保障了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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