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拆违致死案】扬州拆违致死案宣判获刑15年!对此我们应该如何预判强拆的发生?

2018年扬州业主韦刚主因遭拆违开车撞人致2死8伤一案,一审结果已于3月16日下午宣判。韦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5年。经相关媒体报道获悉,家属表示会考虑上诉。

扬州拆违致死案宣判获刑15年!对此我们应该如何预判强拆的发生?

而造成此次悲剧的主要原因便是因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而产生的纠纷。

此前,扬州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该镇小运河沿线侵占河道的建、构筑物由业主自行拆除。而该涉事房屋正是小运河沿线的阻水违章建筑。根据相关规定,阻水障碍物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但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扬州业主韦刚的前妻王女士不认可“违章建筑”的说法,称所拆的房屋具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因此,业主韦刚与前妻王女士就此和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之间存有争议。

造成此次悲剧的导火索便是陶冉等拆违人员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时,采取暴力的强拆手段,强行切断电源,捣毁了门前的摄像头,砸坏涉案房屋的玻璃门。并且,业主韦刚与前妻王女士在现场拍照取证时,被现场的拆违工作人员阻拦、拖拽、抢夺手机,双方因此发生推搡拉扯,拆违工作人员对其实施拳打脚踢等行为,进一步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业主韦刚一怒之下开车撞人,最终酿成了此次悲剧。

然而,不管是否事出有因,谁都不能因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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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本就处于弱势之中,所以切不可将自身的安危置于危险之中,要学会预判强拆的发生,以及巧妙的取证。那么针对上述悲剧的强拆事件,我们怎么预判强拆的发生?请看凯诺拆迁律师为您支招解惑!

想要知道该如何预判强拆的发生,就需要你知道拆除违建的法定程序。

实践过程中,在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前应遵循以下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对涉案房屋的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2、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并且要将该文件送达到涉案房屋的当事人手中,转交给不相关的人或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的情况均为违法。

此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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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限拆决定作出后不自行拆除的,则将进行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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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催告程序后仍不自行拆除的,将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而此时,作为当事人想要维权的,虽然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仍然享有对强制执行决定被征收人提起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利,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一旦进入这一最后环节,留给当事人的救济空间将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建议你,维权要趁早!

由上述可知,法定的拆违程序一般会在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6个月救济期限届满,进行催告程序后,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除。因此,催告程序尤为关键,你一定要记住!

最后,小编提醒你,上述是合法的拆违情况下所推定的强拆时间,但在实践中,很多地区的相关部门可能会进行”突袭式拆除“,所以,维权需趁早,以便及时止损,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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