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新旧对比!2020年《土地管理法》中的七大亮点!早知道,就少吃亏
土地制度关乎到其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根本利益,决定着土地资源和财富的分配问题。《土地管理法》作为我国土地制度的框架性、纲领性的法律,于2019年最新修正。本轮《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土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其中对集体土地制度的修改可谓是大刀阔斧。接下来为大家解读新《土地管理法》中的七大亮点!
亮点之一:让利于民
我国长期施行的土地所有制度,无论是土地国有制,还是土地集体所有制,都可以用公有制来进行概括。过分的强调公有导致了对个人权利的忽视,长期以来的低价征地累计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房屋财产权利,还有长远的社会保障权利。
亮点之二:限制权力
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中,“公共利益”一直没有明确具体的参照,在实践中不断地被扩大。有的地方甚至极端到将建商业中心也解释成公共利益。新《土地管理法》采用列举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缩,包含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等。
另外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程序,除了参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还进行了进一步的升级,知情权、异议权、听证权通通写进法律。从程序上限制基层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任意发挥。
亮点之三:同等入市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不同权的割裂,造成了长期城乡二元对立。我国的土地制度长期城乡二元对立,多年以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楼等工程建设已成事实。继续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价值已经不现实,新《土地管理法》允许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充分释放了集体土地的价值。
亮点之四:还权赋能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不同价,农民的利益如何的包保障?将农民土地的利益还给农民,也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改革思路。参考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来盘活农用地。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亮点之五:简政放权
繁琐的用地程序能强化对土地的管理,但这种模式在城市效果良好,却不适用于地广人稀的乡村。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将审核批准的权限,由县政府下放到了乡镇人民政府,简化了审批手续。另外宅基地也不再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改由中央的农业部门进行管理,宅基地的申请批准不再是难题。
亮点之六:中央监督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中央对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视,将更为频繁、更为直接的监督地方对新《土地管理法》的落实。
亮点之七:注重平衡
新《土地管理法》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多规合一”意味着平衡土地利用的各方利益,减少出现不同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政策相互矛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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