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协议后拆迁方却不履行,若拆迁人拒绝搬迁,会不会被强拆
要知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是经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既然是补偿安置协议,自然要在协议内容中写明补偿细则,然而有一些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签署协议之后却不按照协议履行其条款内容,作为被拆迁人只有拒绝搬迁。但是拆迁方却告知被拆迁人已经签署协议如果不搬迁就会对其房屋进行强拆,这种行为合法吗?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一般是要执行的,如果在其规定内拒不执行的,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对协议内容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要注意,如果双方已经签署协议,但拆迁方首先不履行协议的就无权要求被拆迁人律协协议,签署的协议自然失效了,如果被强拆那就要注意是哪一方首先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其次是征收拆迁部门申请强拆要符合相应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司法强拆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申请强拆的条件。
一、提高行政机关申请强拆的门槛。
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拆的时候,除了要提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强制拆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且该申请还必须在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二、明确七种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形。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基本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的申请,法院都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的执行机关。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如果对补偿不满的千万不要签署协议,应该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专业的拆迁律师和拆迁方谈判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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