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法律规定的这8点,拆迁方有1点做不到就算违法,被拆迁人可拒签
征地拆迁具有公益性,因而被征收人是很难阻止拆迁的发生的,这时补偿问题应是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最为重视的问题。事实上,被拆迁人既然为公共利益作出了巨大贡献,那么“合理补偿”应是其基本与理所应当的诉求,然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诉求很难达成。因为拆迁涉及的利益巨大,部分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与谋取利益,总是会想方设法做出一些非法拆迁行为来降低被征拆人应得的补偿。这里提示广大被拆迁人注意,法律规定的这8点,拆迁方有1点做不到就算违法,被拆迁人可拒签,该举报的要举报,该维权的要维权!
1、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已被拆迁被征收方却拿不到补偿。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补偿决定,对方说的再好,都可以拒绝签订任何协议,更可以拒绝提前搬迁。
2、张贴公告有时限要求
张贴公告只为拍照,一拍照立马撕掉,不让被征收人看到,这明显是要欺骗被征收人。这种做法已被法律否定,大家若是遇到这样的事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总之,拆迁公告必须要让被征收人了解清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拆迁的时候要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实践中很多都是根据当地的房价来简单的估算价值,或者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极有可能使得我们的房屋价值被恶意压低。因此,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这有利于保障被征拆人的评估权,同时保证房屋价值补偿的合理。若不按此规定来,同样是违法拆迁行为。
4、院落空地也要补偿
在实际操作时,部分征收方会以其上无建筑物为由拒绝对这些面积进行补偿。然院落和空地也是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不给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房屋征收中附属的院落空地的补偿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补偿。
5、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
评估报告上的一串数字就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款,所以评估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低了或者评估方式不对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可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尊重被征收人于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就赋予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如果在拆迁的时候,征收方只给出一种方式供大家选择,比如说有些为了去库存或提高房价就只会给出货币补偿这一种选择,限制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这是违法的,被征收人需及时维权。
7、禁止暴力逼拆
不配合拆迁工作或迟迟不签字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被征收方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逼迁,比如政策压人、违建威胁、骚扰逼拆、奖励诱饵、违法偷拆、吹毛求疵等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逼拆”违法,因而被征收人遇到任何方式的“逼迁”,都可以起诉维权。
8、禁止违法强拆
征地拆迁过程中,唯一合法的强拆行为是司法强拆,其他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被禁止的,比如行政强拆、暴力强拆、夜间、法定节假日偷拆等等。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违法强拆了,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面对征收方的一些不和规定的举措,被征收方要学会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权利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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