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都说房屋强拆取消了,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百姓又该警惕些什么?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有着相似的疑问,那就是我的房子是否会被强制拆迁?甚至还有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强拆已经取消了,只要自己坚持不签补偿协议,房子就不可能被强拆。而有部分自媒体也确实发布过类似“拆迁行业没有强拆了”这样的问题。事实上,大家出现这样疑问与认知,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征收人是误会了“强拆取消”乃至是强制拆除的真实含义。

所谓的“强拆取消”相对准确的说法应是,对于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取消了,但是司法强拆还存在。对于违建的强拆依旧存在,并未取消。接着就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要梳理,帮助大家纠正一些认识层面的偏差。

都说房屋强拆取消了,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百姓又该警惕些什么?

一、合法建筑取消了行政强拆,但违建仍将适用行政强拆

上文已经讲过,“强拆取消”其实指的是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被取消了,但是被司法强拆所替代。这主要依据的是2011年1月19日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其中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的规避征收方过度使用“强拆”的措施,以保障被征收人房屋财产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源于2011年之前征地拆迁混乱实践,不少地方在房屋征收时,若出现征收纠纷或补偿争议阻碍工作进度,会采取比较简单粗暴的强制拆除行为,给部分被拆迁人带来了深深的伤痛以及巨大的利益损失。

基于这样的现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了使用司法强拆的程序代替过往的行政强拆程序的规定。让法院充当客观的第三方,来审查判定征收中的房屋是否适用于强拆程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征收方在开展房屋征收时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规范其拆迁行为的同时又保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这一点非常人性化。

但是司法强拆适用的范围是合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行政强拆依旧有效。行政强拆是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一般用于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中。违法建筑由于手续不全或没有手续,征收方或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拆违的流程来进行拆迁,拆违也有着严格的拆除流程,在其中也赋予被征收人有进行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可以说,强拆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启动与进行的,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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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司法强拆,房屋征收的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司法强拆

根据征收法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征收他人财产的,但是需要给予适当补助。如果他人不予配合的,那么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司法强拆,上文已经提及,这里不再重复描述。司法强拆适用于居民的合法建筑,违法建筑是不适用的。

这里需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申请司法强拆一定要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二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下发之后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不履行补偿决定。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6个月。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那么征收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司法强拆程序。如果不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那么征收方无权申请司法强拆。擅自强拆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三、街道办、村委会无权申请司法强拆

实践中会出现村委会、街道办强拆房屋的情况。百姓须知,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街道办、村委会不具有此种权力。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那就意味着司法强拆的主体不适格,被征收人也可以据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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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这三种拆迁方式本质上也是违法强拆,被征收人需警惕

现今的拆迁实践中,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例并不鲜见。事实上,这些强拆又披上了看似合法的外衣,违法强拆出现了新的变种。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地方的征收方在被法律所束缚后,也想到了一些应对方法,违法强拆的形式变一变,换个花样照旧进行。

第一种是“以拆违促拆迁”。将一些权属有争议的房屋(比如无证房、证件不齐的房屋)不考虑历史与事实因素直接认定违建,然后再来启动拆违流程(行政强拆),这样就能避免走司法强拆的程序,能灵活地避开法律规范。此外,征收方有时候还会通过事先收走被征收人房屋证件原件,然后进行撤销其产证,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变得”违法”,然后认定违建,启动强制程序。

第二种是“误拆”。在如今的征地拆迁环境中,“误拆”也成了对付不愿签字被拆迁人的绝妙办法。所谓“误拆式”强拆,就是以操作失误为由,“碰塌”被征收房屋,从而行非法强拆之实。

多数情况下,强拆是直接强制拆除建筑物,拆迁方容易暴露真实身份,被收集违法强拆的证据。所以,拆迁方会用“误拆”来对付不愿签字的被拆迁人,让“误拆”背上“强拆”的黑锅,从而加快拆迁进程。

或者拆迁方以“施工队拆除周边房屋时不慎造成”为由,趁当事人外出,对其房屋实行“触碰式”误拆,造成房屋楼角残损,致使房屋的使用价值几乎为零,迫使房屋所有人搬离原有住房。

此外,误拆还包括“不慎拆错了”这样的情形。实践中,拆错的一般不会是地方政府,而多为参与改造项目的某公司之类的民事主体。

第三种是认定危房后强制拆除。举个例子,好好给自己遮风挡雨多年的房屋,在规划为建设用地之后,在当事人不满意补偿拒签协议的情况下,突然被相关部门请的专业人员鉴定为了所谓的“危房”, 属于必须拆除的等级,“否则会危及人身安全”,煞有介事的下通知,限期在很短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事实上有些十多年的房屋保养得当,并不构成危房,这不过是征收方的一种手段。

都说房屋强拆取消了,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百姓又该警惕些什么?

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法律保护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征收时遇到了征收纠纷或补偿争议,一定要冷静对待,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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