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大力整治违法强拆:法律明确规定,对暴力拆迁,实施这“四禁止”

在实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能加快拆除速度,尽快完成拆迁工作,有时不惜采取暴力强拆的手段。相信对于暴力强拆,每个被拆迁人都是深恶痛绝的,愤怒而又委屈。但在维权的时候,大家千万不能冲动的以暴制暴,以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伤害,甚至使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被拆迁人应要尽量沉着冷静,遇到违法之事,要通过合法手段去解决,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力整治违法强拆:法律明确规定,对暴力拆迁,实施这“四禁止”

国家对于暴力拆迁、违法强拆永远持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关的法律也正在不断的完善以规范征地拆迁。实践中,无论何种方式,只要涉及暴力、软暴力以及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都是违法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对暴力拆迁,实施这“四禁止”。

一、禁止拆迁部门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地拆迁中,法无授权即禁止,因而拆迁部门是没有权力强拆,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强拆。

大力整治违法强拆:法律明确规定,对暴力拆迁,实施这“四禁止”

二、禁止房产开发商参与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里的建设单位即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在内。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是商业团体,其本身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并不具备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考量的基础,因此法律严禁房地产开发商等组织参与搬迁。

三、禁止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

所以,如果存在软暴力逼拆行为的,拆迁户可以尽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受到的损失,侵权机关均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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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夜间、法定节假日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因而,夜间、法定节假日、周末实施强拆的,均涉嫌违法,被拆迁人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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