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拆迁规定必须“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款偏低就维权,该拒签要拒签
遇到征地拆迁,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更多的情况是被征拆人犹豫不决,既狠不下心签订不合理协议,又无可奈何,不知如何获得合理补偿。尤其是当周围的人都已经签字,唯独几家未签时,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压力。面对拆迁方层出不穷的逼签手段,不少被拆迁人选择“委曲求全”。
忍气吞声显然是不正确的做法,漠视、置之不理也非明智之举。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平补偿”原则,要先补偿后搬迁,并且禁止逼拆与强拆等等。所以大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才是正确行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一下面对不合理征收补偿协议时的正确做法,避免损失的扩大。
一、明确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意味着什么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双方协议。因此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安置补偿协议上明确了有关的各个事项,如补偿数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如果对协议上明列的事项、条款存在疑惑、不满,那么千万不要签字。一旦你在上面签了字,便意味着认可协议上的各项内容,意味着征拆方可以对房子着手进行动拆事宜。之后若是反悔,难有回旋余地,若是走法律程序维权,这份表达了你意志的协议也将会成为你维权途上难以搬动的拦路虎,这种情况下你甚至根本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如果说你是在被欺骗、被压迫的前提下签了这份协议,也需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才会支持你的主张。所以说,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每个被征拆人都不能模糊!
同时,不签字也不要一味的消极拖延。拖只是一种战术,也要讲究讲究技巧。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有辅助提高拆迁补偿费的作用,但其效果绝对是在很低的限度内的,根本达不到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而且,若被拆迁人一味的拖时间,会适得其反。一旦超过了拆迁方忍耐的必要限度,他们马上会以其他的暴力方法直接拆掉房屋,最终导致被拆迁人得不偿失。
二、在拒签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你应该这么做
一、找出拆迁方的违法点,获取谈判主动权
如果拆迁补偿数额明显过低,这其中必然涉及到拆迁方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为。从拆迁方的违法点作为切入口,是获取主动权的有效途径。
被拆迁人从各方面来说都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要想掌控主动权,只有依靠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制,才能帮助自己获取一个平等协商谈判的地位。在拆迁中,被拆迁人要找拆迁方的违法点,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其中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即拆迁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现实拆迁中,拆迁方往往挑法律漏洞进行行政作为,此时,被拆迁人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
再者,找违法点本质在于找违法证据。所以,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保留好证据物件。尤其是在与拆迁方有直接交涉的时候,录音、录像必不可少。
二、常用申请信息公开维权手段
信息公开申请是被拆迁人获得拆迁的相关信息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对拆迁方行政行为最直接的监督。因此,被拆迁人维权,申请信息公开应该作为必备手段。
问题也出在这里,因为拆迁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大多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拆迁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等。一旦公开,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到拆迁方在拆迁工作上的“大展拳脚”。因此,拆迁方在很多时候会想尽各种办法不公开相关信息,即使被拆迁人申请。
那申请信息公开受阻,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33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两条一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二是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义务,公民的救济权利。结合这两条规定,被拆迁人一定要善于运用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这对于监督拆迁方的行政作为以及获取谈判协商权利都有很大的帮助,是在拆迁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常备手段。
在有了拆迁方的违法证据和依法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前提下,拆迁方必然会有很大压力,这样的压力来自于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监督,能很好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在此基础上,提出拆迁补偿的协商,拆迁方往往会作出让步,并能合理的提高最终的拆迁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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